注意!又有房屋出租人被罚——

发布日期:2025-06-25 15:00    点击次数:67

为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,石景山警方持续加大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力度,近日,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违规出租行为。

案例一

八宝山派出所民警进行出租房屋检查时,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履行租房人员登记责任,存在违法嫌疑人员窝住的问题,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隐患。公安机关依据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(第一项)之规定,责令李某限期整改,并作出行政罚款处罚。

案例二

八角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检查时,发现房屋经营人孙某某在未获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,以日租房的方式进行旅店业经营。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。

案例三

苹果园派出所辖区内,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。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,对李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。

法律法规
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: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:未经许可,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,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警方提示

1.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出租短租住房。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规范或本小区管理规约,无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无相关规定的,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。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订《治安责任保证书》。

2.房屋出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履行登记承租人信息、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。因房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出租房屋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,公安机关将会依法进行处罚。

3.您可以选择前往社区警务站进行线下登记,或者通过关注“首都社区警务”“平安北京”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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